(2015)克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春华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王春华,冷彦,闫萍,张岩,张喜义,黄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47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艺苑小区3号楼西起第11门。负责人匡树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春华,住克山县。被执行人冷彦,住克山县。被执行人闫萍,住克山县。被执行人张岩,住克山县。被执行人张喜义,住克山县。被执行人黄胜海,住克山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督字第28号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督字第28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士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