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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郑敏杰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1612号起诉人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本院收到郑敏杰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分局)的起诉状,郑敏杰诉称:其于2012年在起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纠纷案中,发现有人伪造十多个国家机构公章、代码证书注册域名,当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称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搜集证据完毕。由于迟迟不见结案信息,郑敏杰经诉讼发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撒谎,于是向中关村派出所EMS邮寄报案。由于迟迟不见信息反馈,郑敏杰于2015年1月13日向海淀分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郑敏杰向中关村派出所书面报案有人伪造十多个人民政府公章、代码证书注册域名”的案件的进展信息。海淀分局在法庭上称该案已经按刑事案件受理。郑敏杰认为,公安机关在受理后应该给其以报案回执,但该案在受理后,一是没有给报案人回执,二是没有处理结果,明显是不作为。现郑敏杰起诉要求责令海淀分局在受理其刑事报案后做出进一步处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郑敏杰的请求事项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郑敏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新代理审判员  方 洁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