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关海与厉美娟、邹本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关海,厉美娟,邹本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陈关海,男。被执行人:厉美娟,女。被执行人:邹本山,男。陈关海与厉美娟、邹本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瓦民初字第46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46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原执行员 王 璐执行员 刘本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