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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学辉、李文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学辉,李文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288号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号C馆*****号。法定代表人:项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利松,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宋学辉。被告:李文裙。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学辉、被告李文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8959.99元及违约金1060.93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被告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利松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49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4188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归还,每月还款3257.33元,若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然两被告未按期归还2015年2月、3月、4月的借款,仅在2015年7月1日归还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学辉、被告李文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息8959.99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9月21日的违约金1060.93元,自2015年9月22日起的违约金以8959.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宋学辉、被告李文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方素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