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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谷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2674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某。原告韩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0月登记结婚,1994年3月18日生长子谷某甲,2005年12月27日生女儿谷某乙,2008年4月23日生次子谷某丙。婚后感情一般,2015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10月登记结婚,1994年3月18日生长子谷某甲,2005年12月27日生女儿谷某乙,2008年4月23日生次子谷某丙。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儿育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在一定的时间内感情较为融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尚属正常,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家庭生活中,双方应当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各种家庭矛盾。相信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景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