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申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岳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山月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