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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申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岳忠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山月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