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与张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张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地址:钦州市子才西大街27号农行三楼,办公地址在钦州市子材东大街8号12#楼1层钦州恒大绿洲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黄展良委托代理人罗世民,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被告张旭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与被告张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愿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朝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