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黄亚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黄亚丽,黄亚香,陈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亚丽被执行人黄亚香被执行人陈树军被执行人吴文亮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亚丽、黄亚香、陈树军、吴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亚丽、黄亚香、陈树军、吴文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亚丽、黄亚香、陈树军、吴文亮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8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