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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肖某,女,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立新村二社。被告王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缴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