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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号。机构代码:699443381。法定代表人:付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远,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迎宾路*号。机构代码:696052609。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亮,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KJYF96∕12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质保金320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双方合同约定的应付货款之日起算至结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欠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320000元,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自愿于2016年1月25日前付120000元,2016年3月14日前付100000元,2016年5月14日前付100000元;二、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原告辽宁卓异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甘庆育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