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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贞波、唐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贞波、唐雷、王庆祝、崔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唐贞波、唐雷、王庆祝、崔浩。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贞波、唐雷、王庆祝、崔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贞波、唐雷、王庆祝、崔浩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执字第3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陈洪刚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慎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