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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1992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之俊,男,汉族,1943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积才,民乐县洪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之俊、被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积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2011年正月,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因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原告得知被告身患疾病,无法生育。2014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某某辩称:1、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二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活和睦。结婚后一段时间,原告未怀孕,因此双方都到医院做了检查,其结果是夫妻双方都存在影响生育的疾病,后经多次治疗,被告的病情已有所好转,继续治疗可以完全治愈;2、被告对待原告父母一直很好,经常帮原告父母务农;3、和原告结婚时,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103688元,因为被告家中只有被告和其母亲,从结婚给原告彩礼,到原、被告二人治病,原告离家出走后寻找原告的花费,已致被告家庭陷入贫困,生活困难;4、原、被告结婚后,为了治病,于2014年2月27日向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贷款8万元,现在一直没偿还,2015年7月30日偿还贷款利息1793.65元,2015年11月3日偿还利息790元。故被告坚决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2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经查被告邓某某患有生理疾病,不能生育,原告姚某某经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检查右侧输卵管伞端粘连,致使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14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原告于2014年11月向民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经过长期治疗,被告的疾病已有所好转。2014年2月27日,原、被告向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贷款8万元,现在一直未偿还,只于2015年7月30日偿还贷款利息1793.65元,2015年11月3日偿还利息79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乐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原告姚某某在甘肃省妇幼保健院检查报告单六张、姚某某在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的检查单五张、邓某某在甘肃妇幼保健院的检查单三张、在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的检查单一张、在西安市第一医院的检查单一份、民乐县永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永固支行出具的证明一份、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二张、证人邓有平的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靠感情来缔结和维系。原、被告婚前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因被告身体疾病不能生育,原告曾于2014年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不准离婚后,再次以被告身患疾病不能生育为由提出离婚,但在庭审中被告提交了2014年3月17日甘肃妇幼保健院及2015年9月21日西安市第一医院的检查单,二者相比较,被告的疾病经持续治疗恢复较好。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亦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存花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宋开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瑞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