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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351、1352、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昌图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李XX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351、1352、1354号申请执行人昌图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XX,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干部,昌图县昌图镇。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82、1581、1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XX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XX位于昌图镇XXXX项目部有三套住宅(2号楼131、132、231室,面积分别为95.68平方米,赠送59平方米、96.62平方米,赠送53平方米、96.62平方米,赠送53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XX名下的位于昌图镇XX项目部有三套住宅(2号楼131、132、231室,面积分别为95.68平方米,赠送59平方米、96.62平方米,赠送53平方米、96.62平方米,赠送53平方米)。二、查封房屋期间为三年。二、被执行人李XX负责保管和维护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