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明与高成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高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高成山,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高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成山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杨在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