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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学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学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恒达商城B座403室。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品红,女,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林学辉,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学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