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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谢民、朱霞云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谢民,朱霞云,谢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86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淮安市淮海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南江被执行人:谢民,320802196702121519。被执行人:朱霞云,32082119660727230X。被执行人:谢华山,320802199505182017。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谢民、朱霞云、谢华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谢民、朱霞云、谢华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迁出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富北路1号10幢车库,并将车库交付给原告疾控中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住房,属于低保户,生活极其困难,为保证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何友成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