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韩永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韩永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80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徐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义,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久,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朱福平,舒城县干汊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韩永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