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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朝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朝源,陈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曾朝源。被执行人陈秀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朝源与被执行人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