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小兰,涂庆荣,徐忠伟,林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5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郑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立开、端木琦,职员。被执行人林小兰,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涂庆荣,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徐忠伟,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秀华,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庆荣、林小兰、涂庆荣、徐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涂庆荣、林小兰支付案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查询了瑞安市房管局,被执行人林秀华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华龙一品园6幢1404室(产权证号00××13),抵押于平安银行塘下支行,徐忠伟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华龙一品6幢1403室(产权证号00××12),抵押于平安银行塘下支行。涂庆荣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莘塍镇仙甲村(产权证号00××67),抵押于瑞安农商银行瑞祥支行,该三处房产均不具有执行价值。徐忠伟名下有股权,经我院公开拍卖后,本案分得分配款17513元。另涂庆荣名下有仙甲村返回地指标,已被我院查封,因政策原因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字第45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