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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联文、赖宇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联文,赖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魏锦华,副局长。被执行人王联文,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宇珍,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联文、赖宇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28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39845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28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3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