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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明望与被申请执行南京杨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望,南京杨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望,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南京杨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兴镇路153号。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明望申请执行南京杨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六东民初字第96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杨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东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小彬执行员  熊明星执行员  周宗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