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雄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128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烟土。委托代理人:章红霞、陶雪萍。被告:章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