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袁艳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袁艳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赵言,经理。被告袁艳芳,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艳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