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殷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翟红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红方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殷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红方,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尹宪亭,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红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红方及其辩护人尹宪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翟红方、张建军、刘晓东(两人已判决)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以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46号为住所地成立安阳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公司),张建军、刘晓东任股东,翟红方管理财务,公司成立后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由翟红方招集张某等人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票面金额23330000元,涉及477人次,实交金额19078500元。2014年12月18日,翟红方到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投案。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从业资格复函、刑事裁定书等;2.同案人张建军、刘晓东、张某等人陈述;3.证人王某甲、李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翟红方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其他相关证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翟红方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依法判处。对于翟红方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由法院进行认定。被告人翟红方辩称:1.只是介绍张建军到魏某甲那里,没有参与虚假出资成立龙信公司的事情;2.没有召集钱串,没有参与商量非法集资的事情,是张建军与钱串进行的协商;3.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没有管理财务;4.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翟红方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翟红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被动从属地位,起辅助、帮助作用;2.构成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3.翟红方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翟红方伙同张建军、刘晓东(两人已判决)在没有任何资金情况下,由翟红方联系邱某出资2000万,验资后邱某抽回,翟红方租赁公司办公用房,张建军任龙信公司法人代表、刘晓东任股东,虚假出资注册成立安阳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公司)。翟红方在龙信公司负责管理财务。龙信公司成立后,翟红方等人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经验,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生产经营项目的情况下,由翟红方、张建军召集张某、李某乙、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宣传龙信公司开发房地产,经营前景好的事实,以龙信公司的名义,以月息3分的高息、先付3个月利息、返点为诱饵,以约定期限半年,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以签订借款协议的手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龙信公司非法集资涉及票面金额23330000元,涉及371人(447人次),实收金额19078500元,未归还19078500元。2011年9月底,翟红方将自己亲友在龙信公司的集资款全部退出后外逃。案发后,在查处同案犯张建军、刘晓东的案件中,追回现金、办公用品、汽车价值共计494711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18583789元。2014年12月18日,翟红方到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3)会鉴字第1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证明龙信公司非法集资涉及票面金额23330000元,涉及371人(447人次),实交金额19078500元。用于退还集资款3607300元;张建军借款8692400元,其中的8392400元用于赌博;购买固定资产422818元,员工借款37500元,日常费用支出1033114.7元,刘晓东使用集资款421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追回财物共计494711元,造成损失18583789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建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晓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赃款予以追缴;2.被告人翟红方的供述:我从小认识刘晓东,在成立龙信公司前十几天通过刘晓东认识张建军,听刘晓东说张建军是干工地的,有资金。张建军和刘晓东商量成立龙信公司,因我认识殷都铁西办事处招商办的人,就让刘晓东把公司注册到铁西路办事处招商办办公楼上,实际地址是张建军找的。龙信公司成立前期工作我都没有参与。刘晓东让我给他们帮忙,还答应把他们项目所用材料报给我,我就在公司工作,帮他们联系土地开发的项目。公司成立没几天,来了两个人叫邱文桥和张小凤,他们说可以帮公司集资,张建军和他们见面谈了集资的事。晚上张建军打电话叫我吃饭,到场的有我、张建军、邱文桥、张小凤、李某乙及李某乙带来的两个人。吃饭期间张建军就和他们谈了集资时利息三分,十七、八个返点,主要是和张小凤、李某乙谈的利息。之后他们集资,电话通知张建军去取钱,张建军就安排人去取钱。龙信公司的财务开始是张建军和刘晓东负责,没有会计所以我不知道收来的钱给谁了。他们二人用钱发生矛盾吵架,原因就是张建军用钱不透明,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刘晓东不愿意,最后张建军说让我帮忙监管财务,我就当着张建军、刘晓东和会计的面提议以后不管是张建军还是刘晓东谁用钱,必须经过另一个人同意,即张建军用钱,必须让刘晓东知道,然后刘晓东通知我,我再通知会计,这样张建军才能从会计取到钱。刘晓东用钱必须让张建军同意,再由张建军通知我,我再通知会计,这样刘晓东才能从会计那取到钱,我要用钱也必须张建军签字我才能从会计那里取到钱。会计那里最后只认张建军签字,但张建军自己签字必须让刘晓东知道,刘晓东给我说了,我才能让会计给张建军取钱,我不通知会计,他们取不了钱。我监管财务时,王某甲是会计,有一千多万,都是集资来的钱,龙信公司没有其他收入。我主要是找殷都区政府联系城中村改造的项目,也向殷都区提交了申请,但没有进行下去。张建军和刘晓东也分别在内黄、滑县、林州找了几个项目最终也没有进行下去。我介绍了几个亲戚来存钱,后来我给张建军打招呼后,张建军把钱退给他们了。我借过龙信公司6000元钱没有还。我不知道公安对我网上追逃,一直在平顶山市舞钢市一个朋友家暂住,没有跟家联系过;3.同案犯张建军供述:我因为龙信公司非法集资,跑到缅甸,公安机关将我抓回。我是龙信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刘晓东,但我们两人都没有投资,实际控制人是翟红方,我们都是翟红方找来帮忙的。我是常爱龙介绍来当法人的,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当一个公司的法人,能挣几十万,我就同意了。常爱龙让我在永安街建设银行找到翟红方,翟红方说公司是搞房地产的,挣了钱法人按20%分钱,股东按10%分钱,我们互留了电话。过了两、三天,翟红方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人民大道便民中心错对门一个门市,就是专门代办工商注册的。我和刘晓东按照工作人员要求签字,之后又去登记、验资,我只是提供身份证和签字,具体和什么人联系办注册、验资都是翟红方找的人,我不清楚。刘晓东和翟红方是姨表亲。翟红方说龙信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借的,还有月息3分。公司成立后,翟红方给我说公司没钱,得先融资才能买、盖楼建厂。公司的注册资金是2000万,我一直按3分利给翟红方,直到2011年9月底我才知道2000万注册资金早没了。公司在解放路明珠商厦后边楼上的二楼,也是翟红方租的地方,我去时已经买了一部分办公用品,都是翟红方出钱让人买的,当时人员有翟红方、刘晓东、王某乙、鲍某、彭某、邱文桥和我七个人。翟红方找人代办注册,花了十几万,都是翟红方出的钱,后来公司融资后他让我给他三十万,说是先期投资,让我补给他。开始我不知道融资的事,是翟红方和邱文桥两个人先找的张小凤,让张小凤给龙信公司融资借钱,张小凤要公司委托书,必须我签字。翟红方让我和他一起去和张小凤谈融资的事,主要是翟红方和张小凤谈,我写委托书。他们谈的是借款期限半年,利息3分,给18个返点。后来张小凤又介绍李某乙给公司借钱,张小凤给李某乙17个返点,几天后李某乙不同意,把张小凤甩开,直接和公司谈,我和翟红方也给李某乙18个返点。后来屈某自己找到公司融资,第一次我接待,说不管这事,让他找管着对外收钱的鲍某,她们谈的返点也是18个。张小凤在火车站自己租房收钱、开票,李某乙就在明珠商厦收钱、开票。他们从公司得18返点,给老百姓是按3分利但返点不定,她们自己收钱,向公司交款时就把返点直接扣下留给自己。即10000元她们只用交公司7300元。每天他们给翟红方打电话,翟红方安排人去取钱,一般是鲍某和王某甲去。屈某领着人到公司存钱,由公司收钱、开票。屈某也是18个返点,等老百姓从公司走后,她把剩下的返点从公司取走。如果屈某没有空,就给公司会计打电话,说谁来存多少,返点多少,然后把她应得的返点放出来等她来拿。翟红方定的规矩,必须经过中间人介绍才能存钱,自己来存钱不接待。给公司集资的就她们三个人,李某乙融资一千多万,屈某、张小凤各两、三百万,共融资2080多万。翟红方给她们说龙信公司刚成立,有注册资金2000万,在任家庄进行城中村改造,还在滑县跑地,存钱安全。翟红方不知道从哪弄的城中村改造的材料,还弄了一块灰砖,给李某乙说弄砖厂。我跑滑县的地,但要2000万保证金,翟红方说没钱,不让弄。我只是个表面的法人,翟红方不让我查账,注册资金2000万第二天就转走了我都不知道。表上显示我签字才能报销、使用,实际上必须经过翟红方点头同意,即便有我的签字,会计王某甲也要去找翟红方同意,公司所有人都知道翟红方不同意就不能报销。我借用几百万,翟红方借用过100来万,但到2011年8月底,翟红方让我把所有借条都换成我的借款条。实际上我借来的钱都给了翟红方,是在办公室给的,这事没人知道。我借的钱绝大部分都给翟红方了,我当牌赌钱输了400多万,其中有一次在牌场输了120万,债主到公司追债,翟红方让会计王某甲还了债。2011年9月底的时候,翟红方说给我点钱,让我安顿好家,并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说我是法人,要推脱责任,推不掉不如我一个人住牢,不要牵连他和其他人。还说账上也没钱了,让我把钱分批取了,翟红方又让我给50万,否则他不让我取钱。王某甲听翟红方的。我拿了200多万想通过赌博赢点钱,谁知道在鹤壁三天就输光了。然后在2011年10月8、9号左右,翟红方对我说你去澳门赌场吧,万一哪天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就说钱都输光了,不要说翟红方的事,结果港澳通行证办不下来,他又让我坐飞机从郑州到云南景洪,我又打的到缅甸境内小孟拉赌场,走时翟红方给我5万,我还剩2万,共计7万到小孟拉。过了半月左右,我又给他打电话说没有钱,翟红方又给我汇钱,汇了一次2万,一次5万,一次10万,还有2.5万,具体什么时间不记得,汇款的账号是赌场里的账号,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汇的。我打电话用的是缅甸的电话。刘晓东是翟红方找来的股东,刘晓东在公司里面什么也不管,只管分钱,刘晓东有吸毒的喜好,我给过他5万元,让他去戒毒;公司每天收到钱均是由先后的会计鲍某、王某甲、李某甲管收钱后放保险箱,每天让我都写一个收到条,翟红方让我找个会计,我就找杜某,她把公司的账汇总,建了个电子账,半个月就走了。保险柜的钥匙先开始在鲍某手里,后来交给王某甲,我签的收到条也都在会计那里放着。最后公司不行的时候,我找到李某甲要回了收到条,上面记录了龙信公司全部吸收的存款。大约有2080多万,我让我老婆提交给了公安,证明我没有拿钱。2011年8月份,安阳融资出事,我们公司也该退钱了,翟红方多次对我说让我一个人顶上去,承担公司的全部责任,后来公司因为收不了钱了,翟红方说把他亲戚朋友在公司的存款都退掉,退完后,我问他有多少,他说三、四百万,还说让我把钱分批都取走,让我把钱取走安家,然后让我一个承担责任往里住。还让会计王某甲把翟红方的借款条都拿出来给翟红方,让我换成我的借款条,金额不变,日期不变,换条时刘晓东、翟红方、李某甲、王某甲在场。翟红方认识王某甲的姨,别的关系我不知道。有段时间王某甲说不干了,翟红方让我不要理她,她不会不干,翟红方说李某甲私自从银行取公司的存款利息被翟红方知道了,抓住了王某甲的把柄。我的身份证一直由翟红方拿着,他用我的身份证办了几个银行卡,他一直拿着,然后让王某甲保管。翟红方说王某甲取的利息7千元,银行给他发短信,但他没有让取过几千的,因此翟红方发现了。我不知道银行卡什么时候办的。鲍某不干时跟王某甲交接,我不知道他们交接的情况,翟红方让我给鲍某写份交接证明。鲍某写了个底稿,让我照着写,然后她找王某甲扣章。上面写着全部现金、借据手续都给了我,但实际上我什么也没有得到,这些都是给王某甲了。我只管签字,最终要取钱还得翟红方说了算,我没有拿这些钱,所有取钱的事都是翟红方安排王某甲去。翟红方让把他亲戚的钱全退了,有200多万,他让把借据、协议书、存根都销毁,好像是我撕的。退钱时王某甲、李某甲在场,让销毁存根时他俩不在,退钱和销毁协议不是一天。这些人都不到期,按月算利息,本金按实际收款钱算。我欠有赌博二、三十万的赌债,翟红方找到我说想开个公司,让我当法人,能给我把债还清了,我当法人后,也想通过关系买一块地,干点实事,我多次给翟红方说买地的事,他不同意,说没有钱,他把钱都干什么了我不知道。2011年9月份,翟红方让我写条子证明翟红方、鲍某他们在管理财务期间都没有问题时,我发现他们把责任都推到我身上。翟红方让人弄好空白协议后,拿来让我签字,我签了字翟红方盖章。七、八月份的一天,翟红方安排会计先取了13万,让我从会计那打条取走,第二天翟红方让我交给鲍某,没过几天她就开过来一辆黄色本田飞渡,可能是用这13万买的。双塔村买地的事都是翟红方和刘晓东办的,情况我不清楚,给过钱,翟红方说是定金。公司快出事了,我觉得自己被翟红方按到坑底了,就咨询了当律师的同学,他说龙信公司构成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前两个罪没有死刑,集资诈骗有死刑,超过1000万就可能判死刑,我为了留个后手,准备了录音设备,结果那天夜里在安彰路科技大楼东边的世纪庄园洗浴中心某个房间里给翟红方录了音,大致意思是他问我每天收钱的账烧了没,我说烧了,实际上我放家没烧,另外想办法降低集资金额,他说将来政府肯定会出一个杠,集资金额超过这个杠的会判刑重。记录公司每天收钱的U盘是杜丽做的,后来李某甲拿着,翟红方已经要走了,这个电子账,就是照着我在家放的账做的。报销需要经过我签字并需要经过翟红方同意,能报账的只能是我、刘晓东、翟红方,其他人没有具体业务,不需要报销账,就算买东西也是把票给我和翟红方再报。翟红方报销的票多,他不用自己的名义报,让孙某、崔某、马某、王兴旺等人在报销条上签,有时是我先签字,有时是翟红方让别人先签字,最后他拿票去财务上报销。我签字时也不看,都是翟红方让我签就签。4.同案犯刘晓东供述:我在建筑工地上干活时认识张建军,关系一般,他说想成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和地址都是张建军定的。我和张建军没有出一分的资金。公司成立后,张建军任命我是副经理,负责公司后勤工作,不包括财务。张建军说在内黄有块地,准备买下来,目前资金不够,想法集资。钱的支出和收入都由张建军签字,他一人说了算。公司的钱全是老百姓融资的钱,张建军管理使用。张建军对公司的事情负总责,让翟红方和孙某负责跑地的事,他们一直在外面跑地,我也没有参与,不知道详细情况。我和翟红方是亲戚,他开始没干啥,后来张建军让他管理公司财务,监督我和张建军取钱。如果我或张建军想要从公司财务上取钱报账,都要告知翟红方经过监督同意后,才能到会计那取钱。5.证人魏某甲证言:翟红方找到我洽谈城中村改造事宜,通过我认识邱某。6.证人邱某证言:大概是2011年3月份,魏某甲带着一个人到我公司办公室,说他想买地,办房地产公司。那人没有注册资金,好说歹说非要我们先垫资金。正好我的朋友开的一家亚华小额贷款公司,我跟朋友说只用几天时间,然后我就帮着那人垫资金2000万元。我们垫的2000万元资金转出来,还给亚华公司。7.证人梅某证言:通过一个朋友李贵明介绍,有一个叫翟红方的人找到我,想租几间房,我们见了两次面,他也去那看了次房子,经过协商,我同意租给他,当时简单写了份租房协议。每次都是翟红方给我房租。8.证人王某甲证言:翟红方通过中间人找我当会计,2011年4月底我到龙信公司上班,和鲍某正式交接。我接手后才建会计账。一开始以为翟红方是老板,后来翟红方介绍张建军说是张经理,找张经理签字就行了,其实找张经理不管用。有一次我对翟红方说建一个财务制度,他说不用,没有那么复杂,一说就行了。有时张建军让存到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上,有时存到他个人的银行卡上,如果存到张建军卡上,我就记现金账。关于现金支出都是总经理张建军说了算,由张建军签字后,还要让翟红方同意,我才能报销。从我到公司一直到2011年9月下旬都是翟红方实际控制财务,翟红方还对我说过他只管公司的财务支出,张建军管财务上收钱的事,凡是花钱的事都要经过他同意。到2011年9月下旬翟红方就不管财务了,张建军随便取钱,那时账上几百万,张建军都取走了。9.证人杜某证言:是翟红方和鲍某安排,当时张建军把我领到翟红方的办公室,说他只管外边的事,公司里边的事都让翟红方管,翟红方对我说公司里边报销的事必须经张建军和翟红方签字,否则不能报销。但我在公司没几天,也没有报销过什么。张建军说是和翟红方合伙开的公司,我觉得翟红方是老板,张建军说话都不管用,也得听翟红方的。我要把账记清楚,所以详细记录了一遍,翟红方和鲍某知道后,不让我记,还说我们就不要你这样的会计。10.证人李某甲证言:公司的事基本上都是张建军、刘晓东和翟红方说了算,一开始是给我说签字报销由张建军签字,但要让翟红方知道,后来翟红方不管了,签字报销要让刘晓东知道。我到公司时就是在公司收钱,当天收钱后先临时放到大保险柜里,钱多了再交给王某甲,存到银行。11.证人徐某证言:龙信公司从整体上来说就不是个正规公司,里边的工作人员都是在里面闲着聊天,喝茶,包括几个经理也不是正规的人物,经常在公司里动不动就骂起来。翟红方他们说是搞房地产的,但他们根本不懂,公司根本上就没有什么项目,也没有什么楼盘,资金都是靠集资来的。刘晓东有吸毒史,所以在公司翟红方和张建军都不让他动钱。12.证人马某(司机)证言:我听其他人说,到财务上报销,必须先让张建军在报销单上签字,然后再让翟红方审核,审核过关,翟红方会给会计打招呼才能报销,否则就报销不了。13.证人孙某证言:我是通过翟红方介绍于2011年4月中旬到龙信公司的,属于开发部。公司向社会上群众集资存款,给群众出3分利息。公司开支就靠群众的集资,财务室原来没有会计,是鲍某负责收钱的事,后来请了几个会计,有的走了,不干了,最后留下的是王某甲、李某甲。14.证人崔某证言:张建军介绍我去龙信公司上班的,开始是张建军、刘晓东、翟红方三个人都签字报销,后来刘晓东不管了,让张建军和翟红方签,其实最后还是翟红方说了算。15.证人王某乙证言:4月份,我的邻居翟红方介绍我到龙信公司,公司没有其他别的经营活动,只收储户的存款。16.证人彭某的证言:公司成立时啥也没有,我跟翟红方跑了几个项目,发现翟红方他们对搞房地产也没啥兴趣,公司没钱,靠融资弄钱,我又干不了融资的事,跑项目他们又没兴趣,翟红方倒是管了很多具体事,我也不清楚谁当家。17.证人鲍某(钱串)证言:2011年4月份,张建军找到我,说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准备搞房地产盖楼,让我负责把钱收上来,每天大户们收好钱以后,给我打电话,我去他们那里收钱。我收了十几天,公司有了新会计王某甲,我每天陪她下去收钱,她在二联单上签字并收钱,我在公司工作到7月中旬。翟红方具体负责项目开发,公司财务上花钱签字报销都是张建军经理,刘晓东花钱也经过张建军同意。18.证人张某(钱串)证言:邱文桥把我领到龙信公司见到翟红方,邱文桥说翟红方是公司领导,让我和翟红方谈具体工资和抽点的事,最后翟红方同意给我18个点。我和翟红方谈好价钱,还写了份委托书,委托我向亲朋好友借钱集资。公司给的借款协议书上写的利息是1.5分月息,实际上都是按照3分计算,同时给返点,龙信公司的借款协议书期限六个月,为了吸引大家来存钱,先给三个月利息,再给一定的返点,以存一万元来算,先退还前三个月利息是900元,再18个返点1800元,只需要存7300元,就开1万元的借款协议和借据。翟红方说正在谈一块地的开发,还说在马投涧弄了个砖厂,又说城建局给了他们一块地,让他们进行新农村改造,在任家庄一带。我平时和翟红方联系,给多少返点也是他定的,收钱的事他负责,公司还有一个叫刘晓东的也是个头儿。19.证人李某乙(钱串)证言:我通过张小凤知道龙信公司,张小凤让我帮她给龙信公司集资,她让我到公司和一个人见面,说是公司翟经理,张小凤和翟红方说龙信公司是搞房地产的在铁西任家庄进行城中村改造,还拿了一些图纸让我看,我共给龙信集资1000多万。20.证人屈某(钱串)证言:2011年5月底龙信公司接待我们的是翟红方、鲍小芹,他们给我票本让我找储户存钱,开票、签协议。他们两人开始给我15个返点,最后我给他们谈到17的返点。每天晚上鲍小芹都会带人来安爱商务宾馆我收钱的地方收钱,我按7点给他们钱。翟红方是经理,公司法人张建军我不认识。21.集资人韩卫平、郭延云等371人的陈述,证实了经熟人或者朋友介绍,称龙信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急需资金,周期为半年,利息为月息三分。之后与龙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龙信公司出具了借据。22.龙信公司委托张某向亲朋好友借钱的证明。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的资格复函证明:龙信公司、张某、李某乙、屈某、张巍、路金凤、李品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24.转账凭证,证明邱某借亚华小额贷款公司2000万元后直接将钱转入张建军账户,从张建军账户将980万打入刘晓东账户,之后两人将钱全部转入龙信公司基本账户。完成验资后,龙信公司账户上的这2000万元转给毛敏,毛敏又转给亚华公司。2011年3月23日打入2000万,2011年3月24日转走2000万。25.龙信公司借款明细及张建军借款明细、借据证明:张建军从公司借款83924000元,刘晓东借款421000元。26.追回财产证明:扣押龙信公司现金151870元,钱串子张巍缴款170000元、屈某39000元、鲍某25000元、路金凤14000元,扣押龙信公司办公用品及汽车(大众桑塔纳)一辆、钱串子李某乙汽车一辆,均已拍卖。27.借款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他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翟红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翟红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以及翟红方及其辩护人认为翟红方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经查,翟红方明知张建军、刘晓东没有资金、经验、资质、项目的情况下,为张建军等人找人虚假出资成立龙信公司。之后,翟红方在明知龙信公司无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伙同张建军对外虚假宣传、联系他人非法集资。龙信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翟红方管理财务,集资款项被张建军、刘晓东挥霍。之后,翟红方在无法偿还集资款的情况下,安排龙信公司工作人员偿还自己亲友的集资款后外逃。上述事实证明翟红方与张建军、刘晓东具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翟红方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翟红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以及翟红方及其辩护人认为翟红方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翟红方辩称其只是介绍张建军到魏某甲那里,没有参与虚假出资成立龙信公司的事情的意见,经查,同案犯张建军的供述、证人魏某乙、邱某、梅某证言证明翟红方出面租赁的龙信公司办公地点,并找人以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龙信公司。对于翟红方辩称只是介绍张建军到魏某甲那里,没有参与虚假出资成立龙信公司的事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翟红方辩称其没有召集钱串,没有参与商量非法集资的事情,是张建军与钱串协商的意见,经查,同案犯张建军、钱串鲍某、张某、李某乙、屈某证言证明翟红方、张建军召集钱串并协商非法集资的事实,翟红方辩称其没有召集钱串,没有参与商量非法集资的事情,是张建军与钱串协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翟红方辩称其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没有管理财务的意见,经查,龙信公司会计王某甲、杜某、李某甲,龙信公司工作人员徐某、马某、孙某、崔某、王某乙的证言证明翟红方在龙信公司属于领导地位,管理财务的事实,翟红方辩称其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没有管理财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翟红方的辩护人认为翟红方系从犯的意见,经查,翟红方在公司管理财务,属于领导层。其在整个犯罪中作用积极主动,系主犯,翟红方的辩护人认为翟红方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翟红方的辩护人认为翟红方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翟红方虽然主动投案,但其供述避重就轻,否认其在龙信公司成立、集资中所起作用的事实,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不构成自首,翟红方的辩护人认为翟红方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红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子善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华素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