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郭某甲。被告顾某。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被告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郭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2008年6月夫妻开始分居至今。2009年8月26日曾起诉要求离婚,未果。原告认为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双方感情未有改善,已经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3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被告顾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从不顾及家庭,孩子也有公婆照顾长大。虽然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还是希望原告回家,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同学关系,毕业后也一直保持联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郭某乙。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双方还一直一起经营生意。后在共同生活中原告郭某甲也多经常在外,回家时间较少。后原告郭某甲在外有第三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经常在外,致使夫妻感情淡化。在2009年8月24日原告郭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自行撤回了起诉。现原告认为上次诉讼后夫妻感情未见改善,已经完全破裂,故再次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系同学关系相识并恋爱结婚,婚前、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因原告在外与他人有婚外情导致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淡化,责任在原告。现在被告也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照顾儿子,不同意离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希望双方能本着对家庭和孩子负责的态度处理夫妻关系,也希望原告能积极的回应被告的请求,望原告能相互忠诚、洁身自爱、妥善处理好现有的夫妻矛盾。综上,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