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公保吉诉被告拉毛吉、索南措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保吉,拉毛吉,索南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公保吉,女,藏族,黄南州人民医院临聘护士。被告拉毛吉,女,藏族,黄南州人民医院临聘护士。被告索南措,女,藏族,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保吉诉被告拉毛吉、索南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保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保吉承担。代理审判员 仁 青 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格宁罗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