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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双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双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峰。委托代理人:王波。委托代理人:苏洁君。被告:宁波双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双赢房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邵轶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