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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旭英与叶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英,叶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魏旭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叶效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旭英与被告叶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8元,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且经本院催交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林维江审判员  林国良审判员  赖小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燕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