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旭英与叶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英,叶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魏旭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叶效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旭英与被告叶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8元,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且经本院催交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林维江审判员 林国良审判员 赖小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燕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