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6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兆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6555号罪犯陈兆华,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台路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兆华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兆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兆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兆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兆华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