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娜与张中卫财产损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娜,张中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陈娜,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张中卫,男,汉族,1984年4月14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陈娜申请执行张中卫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卫忠给付赔偿款167.00元,案件受理费6.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73.80元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一终字第148号判决书第四项对张中卫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万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