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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王娜、王佳宁、孙桂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王娜,王佳宁,孙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45号。负责人关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娜,女,1995年1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1003199501020549,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纺影路公寓楼6单元638室。被执行人王佳宁,男,2000年8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1003200008050512,住黑龙江省牡丹市阳明区东风派出所新兴办事处动力1委21组24-2-402室。被执行人孙桂兰,女,1934年8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20604193408201221,住吉林省临江市苇沙河镇大松树二社。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徐 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景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