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纯容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王纯容。被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高兵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烨波、季润芝(均受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容诉被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纯容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纯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纯容撤回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王纯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