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沌阳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沌阳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31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沌阳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11号经开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楼娱乐楼。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沌阳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杀手》放映权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武汉沌阳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此,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 员代 江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