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2292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现在鹿泉监狱服刑。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马某甲,14岁,现在博林中学上学,生育女儿马某乙,9岁,现在灵寿县上小学。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2012年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判处8年6个月有期徒刑,现在鹿泉监狱服刑。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服责任,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马某口头答辩: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甲,××××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乙。儿子马某甲在新乐市博林中学读书,女儿马某乙在灵寿县读小学。两个孩子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新乐市郦景名都8-2-1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2010年6月25日按揭贷款购买,面积117.37平方米,产权登记为王某。原、被告没有夫妻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被告主张两个孩子在被告出狱前暂由原告自行抚养,待被告出狱后原、被告再协商孩子抚养事情,原告表示同意。原告主张位于新乐市郦景名都8-2-101室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儿子马某甲所有,原、被告有居住的权利,但没有处分的权利,被告表示同意。另查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现在鹿泉监狱服刑。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表、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石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对原告做和好工作,原告不同意调解,坚持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执意要求离婚。开庭审理时被告同意离婚。故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儿子与女儿。故对被告主张两个孩子在被告出狱前暂由原告自行抚养,待被告出狱后原、被告再协商孩子抚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新乐市郦景名都8-2-101室房屋一套,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该房产归婚生儿子马某甲所有,原、被告有居住的权利,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原、被告关于该房屋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赠与房产的行为是增加婚生儿子马某甲权益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王某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婚生儿子马某甲、女儿马某乙暂由原告王某自行抚育,待被告马某出狱后再由原告王某、被告马某协商婚生儿子马某甲、女儿马某乙的抚育事宜。三、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位于新乐市郦景名都8-2-101室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儿子马某甲所有,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有居住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