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丁捷与广州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成功频道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民三初215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捷,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成功频道集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58号原告:丁捷,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丁益山,通讯地址同上。被告: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韵、邓嘉敏,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同上。被告:成功频道集团(SUCCESSFULCHANNELCORPORATION),注册地:。委托代理人:黎嘉荣,该公司职工。原告丁捷诉被告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尼路公司)、成功频道集团(以下简称成功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朝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益山、被告班尼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韵、邓嘉敏、被告成功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黎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7日,原告接到东风广场物业管理处通知,称其楼下的1003房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漏水现象,要求原告进行排查,于是原告聘请工程维修人员将原告卫生间地板凿开检查,未发现漏水点。接着凿开卫生间上方的墙壁,检查后发现漏水源头在管井上方的樑底位置,是1203房卫生间热水管漏水所致。上述原因造成原告卫生间墙面、地面等多处损坏,为配合维修人员进行排查、修复,专人专车购买与原装修一致的材料,为此造成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另2011年也因被告卫生间漏水,造成原告房间木地板被水淹,造成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两次因漏水造成的损失38160元(包括维修、人工、材料等费用)。被告班某公司辩称:其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并非广州市东风路东景街2号12C房的产权人,只是该房屋的使用人,被告从没有对房屋进行任何改动,其公司只是正常使用房屋内的设备。原告自称卫生间漏水后,其公司已积极与物业管理方、原告联系,并由被告成功集团修整热水管后,原告依然存在漏水现象,由此可见并非其房屋的热水管引致。在原告自行进行修复后已经不存在漏水现象,可见漏水原因可能是由于原告自身将原来卫生间改造成书房而修改水管导致的,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属卫生间漏水是被告原因造成的。原告所述房屋2011年发生卫生间漏水,造成损失,但2011年至今已经超4年时间,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成功集团辩称:原告认为房屋漏水的现象与其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东景街2号11C房的产权人,被告成功集团是该址12C房的产权人,被告班尼路公司是该12C房屋的使用人。2015年4月,上址10C房的洗手间楼板发现有漏水现象,经物业管理处在原告处凿开检查,为被告的洗手间热水管漏水,原告自行修补凿开处理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对于原告的房屋于2015年4月出现渗漏现象,被告将其房屋卫生间的热水暗管改为明管后,原告的房屋至今没有再出现渗漏现象。另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1、保修日期为2015年4月7日的《东风广场物业服务单》记载,保修地点T2-10C;保修事项小房、主人房卫生间天花滴漏;维修结果查主人房洗手间天花渗水,请管业约11C单元修;另该服务单空白处文字记载⑴、T2-11C自行找工程队将卫生间地面打凿寻找漏水源,但多次检查发现靠管井位置有较湿现象,于是将11C主厕管井上下方位置打开检查发现井管上方的梁某有渗水现象,怀疑水源从12C导致;⑵、4月20日到12C现场多次排查供水、排水后,发现主厕热水管暗管渗漏性较大,征得12C业主同意,暂关热水制两天观察再确定,4月23日,11C业主反映漏水的梁某已干,不见水迹,要求派人上门确认,并沟通受损赔偿问题。2、广州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风广场管理处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告班某公司发出的《关于:丽柏阁12C单元漏水的函》,内容记载:“2015年4月7日,我处接到T2-10C业主投诉,称其单元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漏水现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接报后我处立即安排工程人员向楼上单位(T2-11C)进行排查,发现T2-11C主卫生间门口墙身亦出现潮湿发霉现象。在T2-11C业主的积极配合下,由业主聘请的工程维修人员将T2-11C主卫生间地面及管井打凿开后,发现漏水之源头在管井上方的樑底位置(T2-12C主卫生间地面)。鉴此,为确认漏水之源头是否贵司之单元(T2-12),于2015年4月中旬期间,在贵司人员的配合下进行多次试水检测及(局部)停水排查后,最终确认漏水之原因为贵司单元主卫生间内热水管出现暗漏所致。随后我处工作人员将上述情况告知贵司相关负责人并建议及早进行维修。近日,我处接到2T-10C/11C单元业主就贵司单元漏水而导致其损失的索偿信函,要求我处协助向贵司进行索偿。为此,现我司将此情况告知贵司…,为避免漏水情况继续恶化而造成更大损失,在此恳请贵司尽快对对漏水位置进行修复工作,并与T2-10C/11C业主沟通相关索偿事宜”等。3、2011年12月2日金檀木地板10600元的收款收据;2011年11月20日12厘米夹板720元的收据;2015年4月27日瓷砖、地砖1220元的送货单。被告对上述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经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广州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风广场管理处证明,造成10C房主卫生间天花板2015年4月间漏水的原因为被告使用的房屋12C热水管暗漏所致,为此由被告将热水暗管改为明管后,上述漏水现象未再出现,且被告亦确认上述维修情况,由于检测时是凿开了原告房屋主卫生间地面及管井,致使原告自行购买材料修复,故对原告提供在此期间购买瓷砖、地砖1220元的送货单的证据证明修复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作为造成10C房漏水的责任方,原告要求其支付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成功频道集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丁捷支付1220元。二、驳回原告丁捷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成功频道集团负担77元。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成功频道集团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原告及被告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程朝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翠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