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山阳区红日书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山阳区红日书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88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蔡剑峰。委托代理人何芝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红日书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负责人王连根。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红日书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芝贤、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红日书社的负责人王连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享有出版权和发行权。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红日书社是图书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原告调查,被告从事销售原告享有出版权和发行权的《新概念英语2》的盗版图书,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新概念英语2》的盗版图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169.36元。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音像和光碟形式出版《新概念英语》的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其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存在承继关系,也未提供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对《新概念英语》享有出版权和发行权的证据,故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若能提供其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存在承继关系后,或提供其对《新概念英语》享有出版权和发行权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 林审 判 员 范炳鑫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