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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罪犯俞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867号罪犯俞浩,男,生于1990年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潜江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潜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俞浩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俞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