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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程伟与海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海雷,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程伟,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刘杨杨,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雷,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荥运路与工业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岳刚,总经理。第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吴江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诉被告海雷、第三人河南天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伟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元,由原告程伟负担。审 判 长  樊耀奎审 判 员  李泽峰代理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