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临朐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生田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生田,童文平,夏金堂,童文礼,衣艾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被告:童生田。被告:童文平。被告:夏金堂。被告:童文礼。被告:衣艾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生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益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