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宏伟与赵红生、刘洋、张希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伟,赵红生,刘洋,张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69-2号申请执行人吴宏伟。被执行人赵红生。被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张希庆。申请执行人吴宏伟与被执行人赵红生、刘洋、张希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原告吴宏伟被告赵红生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赵红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宏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58333元;三、被告刘洋、张希庆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扣押被执行人刘洋所有的沪C503**别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程序拍卖31000元,其��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车辆评估司法鉴定费3000元、执行费100元,下余27900元做为执行标的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他款项因三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同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