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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兴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兴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3330号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河西路汉泉山庄。法定代表人程明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月,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兴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兴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