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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0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包山明与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山明,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2436号申请执行人包山明。被执行人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雁荡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雁荡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绿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东开发区洞庭湖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昌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雁荡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22号。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华冲镇汤庄村(原汤庄小学)。法定代表人高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包山明与被执行人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宿豫商初字第0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455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455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宿豫商初字第0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卢 勇执行员  陈院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