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陕县锦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张红涛、蔡书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县锦恒源矿业有限公司,张红涛,蔡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陕县锦恒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毅臣,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县。被执行人张红涛,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6日,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蔡书田,男,汉族,生于1949年1月21日,住渑池县。陕县锦恒源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红涛、蔡书田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红涛、蔡书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安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