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振清与张显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清,张显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565号原告张振清,男。被告张显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清诉被告张显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清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