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琪朗与林炳新、蓝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琪朗,林炳新,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68-4号申请执行人:刘琪朗。被执行人:林炳新。被执行人:蓝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林炳新、蓝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炳新、蓝云在七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炳新、蓝云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炳新有银行存款,本院以(2015)茂电法执字第46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炳新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的账户(账号62×××81)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468-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炳新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账号62×××81)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林炳新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账号62×××81)的存款35000元。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林炳新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账号62×××81)的存款,以人民币9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