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孙永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忠,马丽梅,张馨匀,姜华,长春市广通轮胎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91号被执行人孙永忠,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街道九词北委***组。被执行人马丽梅,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万通小区***栋****号。被执行人张馨匀,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和街****号。被执行人姜华,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万通小区***栋****号。被执行人长春市广通轮胎经销有限公司,地址南关区长通路36-1号。被执行人长春市华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中环11区23号楼127号。法定代表人马丽梅。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永忠、马丽梅、张馨匀、姜华、长春市广通轮胎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证信证字第7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永忠、马丽梅、张馨匀、姜华、长春市广通轮胎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永忠、马丽梅、张馨匀、姜华、长春市广通轮胎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07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207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