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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宏森与陈晓波、陈旭东、卫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森,陈晓波,陈旭东,卫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森,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陈晓波,男,汉族,农民,生于1982年8月9日,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陈旭东,男,汉族,农民,生于1985年1月20日,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卫珊,女,汉族,农民,生于1984年12月26日,住河南省陕县。张宏森申请执行陈晓波、陈旭东、卫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晓波、陈旭东、卫珊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安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