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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有国、卢兰女诉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姜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马有国。原告卢兰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泰州市姜堰区人民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郑长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亚山,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丁铁龙,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钱忠国。委托代理人钱彪。原告马有国、卢兰女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于同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国、卢兰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 洁代理审判员 顾 娜人民陪审员 凌 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婧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