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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波与周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周美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李波。被告周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周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波撤回对被告周美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晨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