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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勤伟申请聂军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聂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清丰县城关镇李家庄。被执行人聂某某,地址清丰县阳邵乡聂庄村。被执行人朱某某,地址清丰县柳格镇西赵店村。李某某申请执行聂某某、朱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双方已协商并按协商意见执行,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不按协商意见执行,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成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